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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
2008-08-29  江西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江西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它对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实现依法治路,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须经过审批  

   8月28日,省公路局有关人员介绍,《条例》强调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管理。它明确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新建村镇应与公路保持规定距离  

   据了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一直是公路路政管理的难点。《条例》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条例》还特别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擅自超限行驶可处千元以上罚款  

   《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承担清除费用。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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