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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路条例征求民意 修路塞车 通行费应降低
2008-06-19  中国公路网  

  广东省公路条例草案征求民意,收费站未开足通道造成堵车的可罚一万

  收费公路大修影响通行,应该降低通行费标准;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严重堵塞,收费站主要负责人应被处以罚款甚至撤职———《广东省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昨日起通过广东人大之窗 (http://www.rd.gd.cn/)公开征求意见。

  塞车五台以上免费放行

  《广东省公路条例》从2003年3月开始施行,原条例规定:“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这一规定曾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但实施却缺乏保障。此次的修订草案增加了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另外,收费公路因路面损坏或者大修影响车辆通行,通行费却照收不误,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国家有关法规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草案则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收费公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路面严重残损,或者路面施工造成长时间交通堵塞的,应当在相应时间内调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分流或者封闭道路等有效措施疏导交通。

  乱设广告牌最高罚二万

  《草案》规定,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敬告:转载本文时请注明出处为“中国公路网”,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中国公路网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chinahighw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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